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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胡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020)赣07刑更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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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赣07刑更216号
  • 案件名称

    罪犯胡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0/3/30 0:00:00
  • 当事人

    胡伟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刑更216号 罪犯胡伟,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赣0732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17800元;责令共同退赔15810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表扬3次,本次履行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胡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坚 审判员 何树明 审判员 钟华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慧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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