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萍、张一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0)湘12民辖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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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12民辖83号案件名称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萍、张一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0/3/24 0:00:00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萍;张一文;刘玉绿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2民辖83号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大汉龙城电信智能小区第二栋一层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W233T。法定代表人张灵,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长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810035978。被告:廖萍,女,汉族,1990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被告:张一文,女,汉族,1961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刘玉绿,男,汉族,1965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萍、张一文、刘玉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廖萍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主要约定:(1)借款金额50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2)采用固定利率,月利率9.2371‰,逾期利息在此基础上加收50%;(3)还款方式为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清,利随本清。同日被告张一文、刘玉绿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以二被告共有的麻阳县高村镇金环水果市场(湘(2016)麻不动产0000162号)43.72平方米门面,为被告廖萍上述50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原告履行了发放贷款的全部义务,被告未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至2020年3月5日尚欠原告本金50万元、利息191979.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廖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至2020年3月5日利息191979.3元,后续利息支付至本金还清日止按月利率9.2371‰*1.5计算;2、处置被告张一文、刘玉绿抵押物麻阳县高村镇金环水果市场(湘(2016)麻不动产0000162号)43.72平方米门面,所得价款原告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怀化市金融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特向本院申请管辖权转移。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按照地域管辖,属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但鉴于该院案件较多的实际,为切实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积极化解银行金融风险,依法及时审理涉银行不良贷款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中方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曹家红审判员 聂从容审判员 蒲少良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曾续维书记员张雨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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