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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环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2020)浙10破申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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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浙10破申22号
  • 案件名称

    新东方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环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破产
  • 裁判日期

    2020/3/17 0:00:00
  • 当事人

    新东方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环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破申22号 申请人:新东方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东环大道2788号。 法定代表人:徐章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海市环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田北路。 法定代表人:叶爱华。 2019年12月20日,申请人新东方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以被申请人临海市环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环亚公司由执行程序转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向环亚公司发送通知,但无法送达。 本院查明,环亚公司于2006年8月22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住所地为浙江省临海市大田北路,公司登记在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东方公司对环亚公司享有合法债权,已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本院认为,环亚公司登记在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可由本院提级管辖。环亚公司系法人企业,属于破产适格主体。新东方公司对环亚公司享有合法债权,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清债务,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新东方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临海市环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钱为民 审 判 员 叶 翔 审 判 员 王晓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何金飞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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