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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海市碧波水果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2020)浙1082行审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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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浙1082行审27号
  • 案件名称

    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海市碧波水果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 裁判日期

    2020/3/11 0:00:00
  • 当事人

    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海市碧波水果专业合作社
  • 案件缘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1082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临海市人民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蒋小斌,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碧波水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塘里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310825575326294。 法定代表人:陈安南。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自然资规罚[2019]4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2136.65平方米退还给临海市桃渚镇雄安村集体;2.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1803.45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33.20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执行人未经审批擅自占用临海市桃渚镇雄安村集体土地用于冷库及道地建设一案,已送达临自然资规罚[2019]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调查报告、现场照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确认证明、现状图、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等复印件。 经审查查明,本案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人于2019年6月6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2020年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6日作出的临自然资规罚[2019]4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二、三项,由临海市桃渚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剑微 审 判 员  杨军区 人民陪审员  章永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金 清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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