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2020)渝0112破申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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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渝0112破申1号案件名称
重庆龙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破产裁判日期
2020/3/10 0:00:00当事人
重庆龙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破申1号 申请人:重庆龙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玉峰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7467784H。 法定代表人:沈薇,董事长。 重庆龙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有重整基础为由,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2020年1月15日,重庆龙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将重庆龙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移送重庆大足区人民法院合并受理的申请》,载明:重庆龙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茂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鹏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系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均为沈安龙。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重庆茂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在该两案破产重整过程中,意向重整投资人参与四关联公司的破产重整,并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重庆龙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四公司属于关联企业,将重庆龙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纳入破产重整有利于提高重整几率、提升债务清偿率。同时,四关联企业的核心控制企业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十五条规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重庆龙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茂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鹏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系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大足区,且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重庆茂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双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该两案已进入重整关键时期,并将重庆龙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纳入破产重整方案之中,故本案依法应移送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杰 审 判 员 赵金阁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甘 霖 书 记 员 张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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