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县天正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裁定书(2019)新4325破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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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新4325破14号之一案件名称
青河县天正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河县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破产裁判日期
2020/3/26 0:00:00当事人
青河县天正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案件缘由
申请破产清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325破14号之一 申请人:青河县天正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月19日,本院根据青河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青河县天正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次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发现,青河县天正矿业有限公司无经营场所、无经营人员、亦未发现任何财产。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法院已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金额为800820.06元。另,截至2020年3月9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1460元,实际清偿0元,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0元,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终结青河县天正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青河县天正矿业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青河县天正矿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青河县天正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如在破产程序终结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魏 静 审 判 员 沙吾列·喀马勒汗 人民 陪 审员 王 英 茹 二 〇 二 〇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法 官 助 理 沈 剑 书 记 员 阿 拉 依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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