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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与江苏万得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破产民事裁定书(2020)苏1322破申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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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苏1322破申3号
  • 案件名称

    刘静与江苏万得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破产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破产
  • 裁判日期

    2020/3/27 0:00:00
  • 当事人

    刘静;江苏万得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破申3号 申请人:刘静,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申请人:江苏万得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62437428M,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上海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章耀媛,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刘静同意,本院执行局决定将被申请人江苏万得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3月2日,本院对江苏万得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江苏万得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申请人刘静与被申请人江苏万得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沭劳人仲案外调字[2018]第455号仲裁调解书确认,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5616元。后被申请人逾期未付,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仍未能清偿上述债务。且被申请人在本院有约50件不能履行债务的执行案件,立案标的达三百多万元,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苏万得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刘静对被申请人江苏万得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赵大权 审判员  马迪锋 审判员  卓凤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 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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