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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六六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浦江毅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2019)浙0726破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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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浙0726破4号
  • 案件名称

    浦江六六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浦江毅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浦江县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破产
  • 裁判日期

    2020/3/24 0:00:00
  • 当事人

    滕明亮;浦江六六针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26破34号 (2019)浙0726破4号 申请人:浦江六六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陈振荣。 申请人:浙江浦江毅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陈振荣。 2020年2月18日,浦江六六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浦江毅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浦江六六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浦江毅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截止2020年2月18日,债务人共计可供清偿的财产为30331.12元,本案已付的破产费用3010元,已支付员工欠薪15000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30000元,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浦江六六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浦江毅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根据浦江六六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浦江毅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调查,浙江浦江毅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未移交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浦江六六针织有限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公布日期2006.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的规定债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现因债务人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导致无法全面清算,有关权利人有权通过其他诉讼途径主张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浦江六六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浦江毅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浦江六六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浦江毅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石学纲 审 判 员 张孟有 审 判 员 张红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杨利智 代书记员 袁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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