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20)浙1124破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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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浙1124破2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松阳县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破产裁判日期
2020/3/14 0:00:00当事人
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管理人案件缘由
申请破产清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4破2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13日,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金泉 审 判 员 周景根 审 判 员 何晓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芷安 代书记员 江仙琴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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