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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20)浙1124破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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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浙1124破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松阳县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破产
  • 裁判日期

    2020/3/14 0:00:00
  • 当事人

    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管理人
  • 案件缘由

    申请破产清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4破2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13日,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瑞阳特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金泉 审 判 员 周景根 审 判 员 何晓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芷安 代书记员 江仙琴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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