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周小兰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4民特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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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4民特540号案件名称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周小兰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4/9 0:00:00当事人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周小兰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民特540号 申请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银座街**。 法定代表人:蔡慧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维臣,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小兰,女,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申请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周小兰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申请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 审 判 员 赵陈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 徐樱倪 ?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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