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锦涛、天宁区兰陵智辉电脑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02民初4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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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02民初4426号案件名称
吴锦涛、天宁区兰陵智辉电脑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吴锦涛;天宁区兰陵智辉电脑经营部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2民初4426号原告:吴锦涛,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告:天宁区兰陵智辉电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2MA1TG6TB3A,住所地天宁区兰陵街道劳动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董光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旭俊,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锦涛诉被告天宁区兰陵智辉电脑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吴锦涛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锦涛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锦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吴锦涛负担。审判员 蒋魁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泓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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