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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振兴、王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6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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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6843号
  • 案件名称

    郑振兴、王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郑振兴;王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6843号本院2021年8月16日对郑振兴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0281民初684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将(2021)黔0281民初684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二十一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邵林波钢材款”更正为“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振兴钢材款”。审 判 员 支克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欣欣书 记 员 毛晶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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