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振兴、王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6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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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6843号案件名称
郑振兴、王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郑振兴;王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6843号本院2021年8月16日对郑振兴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0281民初684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将(2021)黔0281民初684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二十一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邵林波钢材款”更正为“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振兴钢材款”。审 判 员 支克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欣欣书 记 员 毛晶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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