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临清秋华纺织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5财保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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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财保5号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临清秋华纺织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临清秋华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华兴纺织有限公司;临清三利纺织有限公司;临清方圆纺织有限公司;宛秋华;陆立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财保5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31号,913715007563710981。主要负责人:韩世东,该公行行长。行长被申请人:临清秋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办事处龙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573935620M。法定代表人:赵国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临清市华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金郝庄栗官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7347295544。法定代表人:唐学坡,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临清三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办事处龙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0779974785。法定代表人:陆立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临清方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05624483X0。法定代表人:宛金,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宛秋华,男,1972年6月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被申请人:陆立君,女,1971年9月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临清秋华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华兴纺织有限公司、临清三利纺织有限公司、临清方圆纺织有限公司、宛秋华、陆立君名下银行存款58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临清秋华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华兴纺织有限公司、临清三利纺织有限公司、临清方圆纺织有限公司、宛秋华、陆立君名下银行存款58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孟凡利审 判 员 陈正飞审 判 员 于景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向阳书 记 员 衣 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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