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青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1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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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1462号案件名称
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青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青福;陈少敏;卢林江;张云;范学;彭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文腾街道金钟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560929993J。法定代表人简林华,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韦韩,男,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王小元,男,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青福,男,1972年2月16日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被执行人:陈少敏,女,1971年10月4日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被执行人:卢林江,男,1991年7月17日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被执行人:张云,女,1996年9月22日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被执行人:范学,男,1991年11月12日生,彝族,农民,住织金县。被执行人:彭菲,女,1997年2月28日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本院在执行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青福、陈少敏、卢林江、张云、范学、彭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524民初146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家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 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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