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常兰、天津宏迅电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2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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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2382号案件名称
封常兰、天津宏迅电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封常兰;天津宏迅电子有限公司;崔宏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2382号原告:封常兰,女,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军,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宏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2号楼206-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RBM098。法定代表人:崔锦庆,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国,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崔宏刚,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封常兰与被告天津宏迅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崔宏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封常兰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常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常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封常兰负担。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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