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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常兰、天津宏迅电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2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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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2382号
  • 案件名称

    封常兰、天津宏迅电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封常兰;天津宏迅电子有限公司;崔宏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2382号原告:封常兰,女,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军,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宏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2号楼206-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RBM098。法定代表人:崔锦庆,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国,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崔宏刚,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封常兰与被告天津宏迅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崔宏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封常兰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常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常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封常兰负担。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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