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芝、黄佳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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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26民初3770号案件名称
王丹芝、黄佳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浦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丹芝;黄佳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770号 原告:王丹芝,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黄佳文,女,200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王丹芝与被告黄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丹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丹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珊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朱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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