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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芝、黄佳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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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26民初3770号
  • 案件名称

    王丹芝、黄佳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浦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丹芝;黄佳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770号 原告:王丹芝,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黄佳文,女,200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王丹芝与被告黄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丹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丹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珊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朱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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