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甲、胡某乙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24民初2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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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民初2347号案件名称
胡某甲、胡某乙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24民初2347号原告:胡某甲,女,200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旭,山东碧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乙,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营,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胡某甲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李兆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董 菊书 记 员 闫允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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