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74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7435号案件名称
刘佳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佳;北京健伟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7435号申请执行人:刘佳,女,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健伟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38号1号楼B座14层133号。被执行人:北京易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25号二层6单元。本院在执行刘佳与北京健伟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最高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哲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刘 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艳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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