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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7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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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7435号
  • 案件名称

    刘佳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佳;北京健伟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7435号申请执行人:刘佳,女,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健伟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38号1号楼B座14层133号。被执行人:北京易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25号二层6单元。本院在执行刘佳与北京健伟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最高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哲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刘 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艳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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