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明、李品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恢1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恢148号案件名称
杨兴明、李品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兴明;李品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李品珠,男,195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杨兴明,男,1966年9月9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李品珠与杨兴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杨兴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逾期利息合计174258.68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兴明已向申请执行人李品珠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38248.32元,尚欠给付利息174258.68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品珠同意由被执行人杨兴明再给付40000.00元利息。限杨兴明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李品珠予以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5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梁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凯 XXXXXXXXXXXXXX8114XXXXXXXXXXXXXXXXXX196699169XXXXXXXXXXXXXXXXXX2014009442021819174258682382483240000002021123010000002022123020000002023630100000020210928562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汤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3466号 下一篇 梁恒明、颜世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1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