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老四、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5执166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5执166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老四、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贞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老四;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5执1660号之一移送执行人: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老四,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贞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陈老四盗窃罪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陈老四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老四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陈老四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可供执行,查询被执行人陈老四无证券、股权登记等信息;向贞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老四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向黔西南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老四有公积金缴存信息。向被执行人陈老四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老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陈老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因被执行人陈老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贞丰县人民法院(2015)贞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陈老四尚未追缴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天才审 判 员 梁胜斌审 判 员 陈家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龙剑珏书 记 员 陈本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