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恒君、张熊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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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911号案件名称
姜恒君、张熊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姜恒君;张熊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姜恒君,男,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张熊,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恒君与被执行人张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21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租金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被执行人未在上述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恒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姜恒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9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吴 比书 记 员 彭 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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