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都市布谷服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3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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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3415号案件名称
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都市布谷服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都市布谷服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3415号原告: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7-2-201房间。法定代表人:柏娟,董事长。被告:武汉都市布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54号凤凰科技工业园3楼。法定代表人:刘文光。原告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都市布谷服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元,由原告天津小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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