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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欧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韦毫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25执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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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25执1115号
  • 案件名称

    广西欧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韦毫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广西欧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韦毫;贾秀琼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25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欧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6号上东龙城世家1栋2层204室。法定代表人胡建方。被执行人韦毫,男,1965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贾秀琼,女,1978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广西欧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秀琼、韦毫物业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年9月7日作出的(2021)桂0225民初1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贾秀琼、韦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欧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贾秀琼、韦毫支付物业费、滞纳金共计4855.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欧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秀琼、韦毫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01)桂0225民初1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余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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