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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3民初6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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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3民初6111号
  • 案件名称

    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林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3民初6111号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剑江路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61398252B。法定代表人:何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钰,女,汉族,1996年7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彭林,男,汉族,1967年9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梁 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静昀书 记 员  万 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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