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融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伟瑞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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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433号案件名称
陕西融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伟瑞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陕西融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伟瑞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433号原告:西安伟瑞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忠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陕西费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琪,陕西费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融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战明,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伟瑞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融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西安伟瑞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 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西安伟瑞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西安伟瑞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 琪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婉君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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