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创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军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72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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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724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东莞市创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军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东莞市创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军成科技有限公司;刘军;吴文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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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7248号之一原告:东莞市创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石碣星光路****楼**。法定代表人:易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严鹏,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贺,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南军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中电软件园******div>法定代表人:刘军。被告:刘军,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吴文芳,女,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2原告东莞市创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军成科技有限公司、刘军、吴文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创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军成科技有限公司、刘军、吴文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创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创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3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东莞市创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黎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慧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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