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腾飞、张东晓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1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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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1595号案件名称
刘腾飞、张东晓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沂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腾飞;张东晓;孙京鹏;高燕燕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1595号被执行人:刘腾飞,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张东晓,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孙京鹏,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高燕燕,女,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执行刘腾飞、张东晓、孙京鹏、高燕燕罚金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腾飞名下的鲁QU××××号丰田牌汽车,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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