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胡江易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70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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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700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胡江易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胡江易;稂秋香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7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衡东大道241号。负责人:陈太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卫东,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衡东县,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胡江易,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稂秋香,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江易、稂秋香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4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江易、稂秋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4执70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 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曾文新书 记 员 阳闻琦校对责任人:曾文新打印责任人:阳闻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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