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殿恒与徐文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初24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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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初24059号案件名称
齐殿恒与徐文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齐殿恒;徐文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24059号原告:齐殿恒,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徐文虎,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原告齐殿恒与被告徐文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9月18日,齐殿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齐殿恒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齐殿恒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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