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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九芝堂药房和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初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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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初565号
  • 案件名称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九芝堂药房和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九芝堂药房和平店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565号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桐梓坡西路339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九芝堂药房和平店,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新村1.5号楼110、111、112号门面。经营者:张婷。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九芝堂药房和平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5万元”,并于2021年9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 然审 判 员  王琳琳人民陪审员  冯桂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刘 薇书 记 员  杨 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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