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益阳龙岭工业集中区天子坟社区喇叭塘居民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03执1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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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1619号案件名称
李青、益阳龙岭工业集中区天子坟社区喇叭塘居民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青;益阳龙岭工业集中区天子坟社区喇叭塘居民组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903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李青,女,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天子坟村天子坟社区,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1××××××××。被执行人:益阳龙岭工业集中区天子坟社区喇叭塘居民组,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天子坟村天子坟社区喇叭塘村民组。负责人:彭清明,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天子坟村喇叭塘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1××××××××,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李青与被执行人益阳龙岭工业集中区天子坟社区喇叭塘居民组土地征收款分配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03民特67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青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成达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李青与被执行人益阳龙岭工业集中区天子坟社区喇叭塘居民组土地征收款分配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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