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华、唐玲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7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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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710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华、唐玲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唐华;唐玲;吴永爱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华,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唐玲(系唐华的妹妹),女,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吴永爱,女,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申请执行人唐华、唐玲与被执行人吴永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0)湘1081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永爱未能协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华、唐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系执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唐华、唐玲父亲唐冬生的丧葬费、抚恤金。现相关资料已由申请执行人唐华、唐玲递交至唐冬生的原单位水电八局,抚恤金、丧葬费正在审批办理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冻结唐冬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东江支行的卡号为29×××83的银行卡,本院已于2021年7月15日冻结该账户,现查丧葬费、抚恤金尚未到账。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4108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1084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1081执7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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