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瑞、高楠楠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12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1288号案件名称
汪瑞、高楠楠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汪瑞;高楠楠;郭永悦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1288号原告:高楠楠,男,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悦,女,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系高楠楠妻子)。原告:郭永悦,女,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被告:汪瑞,男,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楠楠、郭永悦诉被告汪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楠楠、郭永悦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楠楠、郭永悦的撤诉是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楠楠、郭永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楠楠、郭永悦承担。审 判 员 郭 永 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宝 栓202106031288199345011261062419930405003019931120610624199311202944198771861262419870718005620219110050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