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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瑞、高楠楠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1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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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1288号
  • 案件名称

    汪瑞、高楠楠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汪瑞;高楠楠;郭永悦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1288号原告:高楠楠,男,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悦,女,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系高楠楠妻子)。原告:郭永悦,女,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被告:汪瑞,男,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楠楠、郭永悦诉被告汪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楠楠、郭永悦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楠楠、郭永悦的撤诉是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楠楠、郭永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楠楠、郭永悦承担。审 判 员   郭 永 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宝 栓202106031288199345011261062419930405003019931120610624199311202944198771861262419870718005620219110050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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