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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公荣、覃德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12民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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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民抗2号
  • 案件名称

    覃公荣、覃德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覃公荣;覃德坤;龙思英;覃永征;杨华跃;杨明云;胡丽艳;吴谋旭;杨福兵;靖州县靖宏发木业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大堡子镇木材加工厂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抗2号抗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覃公荣,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原审被告:覃德坤,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原审被告:龙思英,女,1982年1月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靖州县苗族侗族自治县。原审被告:覃永征,男,1991年5月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原审被告:杨华跃,男,1964年6月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原审被告:杨明云,男,1963年4月2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原审被告:胡丽艳,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原审被告:吴谋旭,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原审被告:杨福兵,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原审被告:靖州县靖宏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艮山口八一村大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5617291685。法定代表人杨华跃,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大堡子镇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大堡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329396290X。法定代表人吴谋旭,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审原告覃公荣诉原审被告覃德坤、龙思英、覃永征、杨华跃、杨明云、胡丽艳、吴谋旭、杨福兵、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大堡子镇木材加工厂、靖州县靖宏发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6)湘1202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进行监督,并提请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湘怀检民监[2021]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再忠审 判 员 周炳生审 判 员 肖光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道柳书 记 员 刘虹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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