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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岩、张富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2民初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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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2民初1434号
  • 案件名称

    刘岩、张富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岩;张富贵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2民初1434号原告:刘岩,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现住武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朝强,衡水市武邑县知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富贵,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邑县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刘岩与被告张富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刘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岩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梅海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会新书 记 员 张文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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