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春仙、陈明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1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恢142号案件名称
马春仙、陈明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春仙;陈明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恢142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本院执行陈某某与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722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马某某有银行存款14167.49元,本案依法扣划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除此外再无财产,线下查询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对被执行人马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马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陈某某对此实事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恢1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继友书 记 员 郑清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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