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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春仙、陈明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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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恢142号
  • 案件名称

    马春仙、陈明智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马春仙;陈明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恢142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本院执行陈某某与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722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马某某有银行存款14167.49元,本案依法扣划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除此外再无财产,线下查询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对被执行人马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马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陈某某对此实事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恢1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继友书  记  员    郑清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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