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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久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6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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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6957号
  • 案件名称

    冯久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冯久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6957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83265R。负责人:钱键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怡伟,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    被告:冯久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与冯久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01.5元,退原告201.5元。    审 判 员      刘晓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晏书 记 员       张  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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