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秋与陈汉秋、陈飞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6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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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6394号案件名称
陈剑秋与陈汉秋、陈飞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剑秋;陈飞飞;陈汉秋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6394号原告:陈剑秋,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上海霖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汉秋,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陈飞飞,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剑秋与被告陈汉秋、陈飞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2021年9月2日,原告陈剑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剑秋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沈佩鸥法官助理 李嘉敏书 记 员 罗奇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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