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平、刘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7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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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770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亚平、刘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吴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亚平;刘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6执7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亚平,男,汉族,1979年12月22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1978年7月17日生,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亚平与被执行人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亚平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民初2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勇偿还申请执行人刘亚平借款10万元。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刘勇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刘勇名下有三菱牌陕J9K518号机动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勇名下三菱牌陕J9K518号机动车,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穆建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艳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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