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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曹佐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16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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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161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军、曹佐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军;曹佐龙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1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曹佐龙,男,198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申请执行人陈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曹佐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曹佐龙无其他房产、股权、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曹佐龙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曹佐龙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曹佐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9月28日未执行到位50000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曹佐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9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陈军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9月28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仰方审判员  张小秀审判员  程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梦雯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1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曹佐龙,男,198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申请执行人陈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曹佐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曹佐龙无其他房产、股权、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曹佐龙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曹佐龙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曹佐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9月28日未执行到位50000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曹佐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9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陈军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9月28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仰方审判员  张小秀审判员  程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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