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龚丹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2民初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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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民初1818号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龚丹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龚丹红;周益民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2民初1818号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资江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2J0N4D。负责人:何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皮立清,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彬熠,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丹红,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告:周益民,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诉被告龚丹红、周益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1日,本院向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出具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未按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汤灵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郭瑞芬代理书记员 袁雪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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