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茂兰、卓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11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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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11483号案件名称
杨茂兰、卓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茂兰;卓芳;陈俊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11483号申请执行人杨茂兰,女,汉族,1957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卓芳,女,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陈俊,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杨茂兰与卓芳、陈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219360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兆丰执行员 阚能辉执行员 李双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默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11483号申请执行人杨茂兰,女,汉族,1957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卓芳,女,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陈俊,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杨茂兰与卓芳、陈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219360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兆丰执行员 阚能辉执行员 李双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默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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