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乾、张晓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305民初4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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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5民初4281号案件名称
陈福乾、张晓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福乾;张晓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05民初4281号原告:陈福乾,男,1959年8月23日生,汉族,现住潍坊市潍城区。被告:张晓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陈福乾诉被告张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福乾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福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福乾负担。审判员 靳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丽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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