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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乾、张晓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305民初4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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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5民初4281号
  • 案件名称

    陈福乾、张晓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福乾;张晓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05民初4281号原告:陈福乾,男,1959年8月23日生,汉族,现住潍坊市潍城区。被告:张晓波,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陈福乾诉被告张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福乾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福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福乾负担。审判员 靳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丽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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