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金华、席国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7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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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7707号案件名称
邹金华、席国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邹金华;席国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7707号原告:邹金华,男,196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席国金,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负责人:汪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邹金华诉被告席国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本院作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接到该通知之日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原告未缴纳诉讼费。2021年9月22日,本院又向原告邹金华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金华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孟繁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希宁书 记 员 赵 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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