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4民初3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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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4民初3513号案件名称
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4民初3513号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吕平,经理。被告:石伟,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凤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宏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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