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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4民初3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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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4民初3513号
  • 案件名称

    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伟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4民初3513号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吕平,经理。被告:石伟,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凤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宏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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