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帅与吉林省爱忆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92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9226号案件名称
丛帅与吉林省爱忆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丛帅;吉林省爱忆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9226号原告:丛帅,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爱忆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71号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孔令新。 原告丛帅诉被告吉林省爱忆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丛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丛帅自行负担。 审判员 江佰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建强、杜占超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11执1852号 下一篇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苟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3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