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启丽、邓江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51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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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513号之三案件名称
冉启丽、邓江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冉启丽;邓江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5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冉启丽,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印江自治县。被执行人:邓江明,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印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冉启丽申请执行邓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99024.34元,由于被执行人邓江明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邓江明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邓江明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邓江明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邓江明名下的房产和车辆,经征询申请人冉启丽意见,表示不处理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车辆。被执行人邓江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丽雄审 判 员 周 江审 判 员 付洪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郭思露书 记 员 郭 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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