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晋1125刑初1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25刑初143号案件名称
张凯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柳林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凯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晋1125刑初143号 公诉机关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张凯,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2020年11月6日因赌博被柳林县某局行政处罚罚款五百元,2021年7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柳林县某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闫红梅,山西玥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柳检刑诉〔2021〕62号 指 控 事 实 2021年6月4日8时许,被告人张凯无驾驶资格驾驶陕K×××××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柳林县三交镇某科技有限公司门前路段,由南向北逆向停车起步右转弯时,右侧车轮将被害人高某腿部碾压,造成高某死亡。经柳林县某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凯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高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凯主动到柳林县三交镇派出所投案自首。2021年6月17日,经柳林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被告人张凯赔偿被害人高某相关费用28万元,高某家属对被告人张凯的行为表示谅解。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张凯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张凯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凯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从审查起诉阶段至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结合被告人张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卢 瑶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恢复执行执行其他(2021)陕0431执恢3号 下一篇 汉诺威电梯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2020)浙0122破9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