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保52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邱某龙,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执行人:某影,男,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被执行人:王某仙,女,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被执行人:张某贵,男,汉族,1952年3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被执行人:储某玲,女,汉族,1953年8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影、王某仙、张某贵、储某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湘1321民初37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该裁定书已生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未有财产可供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37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