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龚军、李文忠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02财保2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02财保218号案件名称
谢龚军、李文忠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谢龚军;李文忠;谭海桃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财保218号申请人:谢龚军,女,汉族,1963年5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仙人阁。被申请人:李文忠,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科办事处。被申请人:谭海桃,男,汉族,1960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杉山镇。申请人谢龚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文忠名下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XXXX号房屋及被申请人谭海桃名下位于娄底市娄星区XXXX号公寓予以查封。申请人谢龚军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龚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李文忠名下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将被申请人谭海桃名下位于娄底市娄星区XXXX号公寓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谢龚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卫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雨侬附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力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力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力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陶锡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3000号 下一篇 孟莉萍、何美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320号之一